配合民國113年6月28日金管保壽字第11304207572號函修正「傷害保險單示範條款」、「住院醫療費用保險單示範條款(實支實付型)」及「住院醫療費用保險單示範條款(日額型)」,本公司自民國113年10月1日起修正部分商品條款內容。
如有投保下列一年期非保證續保之商品,將於續保時適用本次修正後條款內容。
因應精神衛生法修正,將「日間留院」改稱「日間照護」,故保單條款配合進行調整,並避免所引用之法規條號日後變動,條款改為僅引用法規名稱,不再引用條號。
修正後 | 修正前【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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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給付日間留院/日間照護適用 本契約所稱「住院」係指被保險人經醫師診斷其疾病或傷害必須入住醫院,且正式辦理住院手續並確實在醫院接受診療者。但不包含全民健康保險法所稱之日間住院及精神衛生法所稱之日間留院/日間照護。 | ※不給付日間留院適用 本契約所稱「住院」係指被保險人經醫師診斷其疾病或傷害必須入住醫院,且正式辦理住院手續並確實在醫院接受診療者。但不包含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五十一條所稱之日間住院及精神衛生法第三十五條所稱之日間留院。 |
註:實際修正前條款內容,以各商品原保單條款約定為準。
基於保障保戶權益,明定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修正後 | 修正前【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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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契(附)約的保險期間,以本(主)契約保險單上所載日時為準。 | 第三條 本契約的保險期間,以本契約保險單上所載日時為準。 |
第四條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但契約另有約定保險期間始日者,從其約定。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 第四條 無。 |
註:實際修正前條款內容,以各商品原保單條款約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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