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保險契約能否被強制執行的問題,依據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民國111年12月9日108年度台抗大字第897號裁定:「執行法院於必要時,得核發執行命令終止債務人為要保人之人壽保險契約,命第三人保險公司償付解約金」。因此,保險契約被強制執行的情形如下:
一、法院來函扣押:
係由債權人向法院提出,於債務人積欠債務全數清償前,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就債務人「全部財產」(含保險契約)申請強制執行。
二、行政執行署來函扣押:
係由行政機關向行政執行署提出,債務人如有積欠稅捐、健保費、勞保費或罰款等公法上債務時,行政執行署得依移送機關之申請,對債務人的「全部財產」(含保險契約)申請強制執行。
當債權人就債務人的財產聲請強制執行時,於執行機關核發扣押命令後,本公司將依執行機關的執行命令內容辦理,禁止債務人收取該保險契約之債權或為其他處分,扣押命令的範圍及效力分別為:
一、保險契約債權:
包括債務人基於保險契約之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所生之債權,如保單價值準備金、解約金、紅利及其他依保險契約所得領取之各項保險給付。
二、其他處分:
包括變更要保人、指定或變更受益人、辦理保單借款、辦理終止契約等或其他會影響保單價值之行為。
本公司在收到執行機關之執行命令並於確認函文內容後,將以掛號寄發保戶關懷信函通知該保險契約之要保人。
為兼顧債務人及債權人之權益,並不是所有債務人投保或為受益人的所有保險契約都可以強制執行,依照民國114 年 6 月 20 日實施之保險法修正規定,不得扣押的標的有:
一、要保人為債務人之人壽保險契約,各有效契約之解約金債權金額未逾最近1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計算之6個月金額中最高標準者。
二、「小額終老保險商品相關規範」規定條件之人壽保險契約解約金債權。
三、健康保險契約之解約金債權。
四、傷害保險契約之解約金債權。
保險契約一旦被執行機關扣押後,僅有執行機關(各執行法院、行政執行署)有權撤銷命令,故債務人欲主張任何權利,應遵循法律程序向原執行機關提出。
一、債務人可依債務實際情況與自身財務情形選擇以下三種處理方式:
二、聲明異議狀範本可於司法院或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網站上查詢並下載使用。
依民國114年6月20日施行之保險法第123條之2,符合下列資格之人,經取得該保險契約之要保人及被保人書面同意,可以代債務人清償解約金額度之債務後,變更為新要保人。
一、適用時點 :
二、介入權人資格:
須符合下列任一條件,始得為介入權人:
三、行使介入權應備文件:
四、生效時點:
變更要保人的效力,自檢附繳款證明之書面通知送達本公司之日起生效。
五、其它注意事項:
如應補正資料或應繳款未能於介入事由發生之日起3個月內完成者,則視為介入權行使不成功,本公司將通知執行機關及介入權人。
一、各縣市政府提供的法律諮詢服務。
二、各地方法院訴訟輔導科。
三、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官方網站查詢:http://www.laf.org.tw。
諮詢電話:412-8518(手機撥打請加02)。
四、行政執行案件(執行機關為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請洽詢執行機關。
一、如有疑義,歡迎使用本公司客服專線0800-099-850諮詢。
二、保險契約實際執行範圍,悉依執行命令公文所記載內容為準。
三、如對執行案件有不明瞭之處,亦可洽詢執行命令公文右上角所記載之承辦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