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契約扣押暨行使介入權說明

壹、為什麼我的保險契約會被執行機關強制執行?

有關保險契約能否被強制執行的問題,依據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民國111年12月9日108年度台抗大字第897號裁定:「執行法院於必要時,得核發執行命令終止債務人為要保人之人壽保險契約,命第三人保險公司償付解約金」。因此,保險契約被強制執行的情形如下:

一、法院來函扣押:

係由債權人向法院提出,於債務人積欠債務全數清償前,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就債務人「全部財產」(含保險契約)申請強制執行。

二、行政執行署來函扣押:

係由行政機關向行政執行署提出,債務人如有積欠稅捐、健保費、勞保費或罰款等公法上債務時,行政執行署得依移送機關之申請,對債務人的「全部財產」(含保險契約)申請強制執行。

貳、 保險契約被強制執行後,會有哪些權益受到影響?

當債權人就債務人的財產聲請強制執行時,於執行機關核發扣押命令後,本公司將依執行機關的執行命令內容辦理,禁止債務人收取該保險契約之債權或為其他處分,扣押命令的範圍及效力分別為:

一、保險契約債權:

包括債務人基於保險契約之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所生之債權,如保單價值準備金、解約金、紅利及其他依保險契約所得領取之各項保險給付。

二、其他處分:

包括變更要保人、指定或變更受益人、辦理保單借款、辦理終止契約等或其他會影響保單價值之行為。    

參、 保險契約被強制執行,保險公司是否會通知我?

本公司在收到執行機關之執行命令並於確認函文內容後,將以掛號寄發保戶關懷信函通知該保險契約之要保人。    

肆、 保險契約之解約金債權不得扣押相關規定:

為兼顧債務人及債權人之權益,並不是所有債務人投保或為受益人的所有保險契約都可以強制執行,依照民國114 年 6 月 20 日實施之保險法修正規定,不得扣押的標的有:

一、要保人為債務人之人壽保險契約,各有效契約之解約金債權金額未逾最近1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計算之6個月金額中最高標準者。

二、「小額終老保險商品相關規範」規定條件之人壽保險契約解約金債權。

三、健康保險契約之解約金債權。

四、傷害保險契約之解約金債權。    

伍、 保險契約被強制執行,應如何救濟?

保險契約一旦被執行機關扣押後,僅有執行機關(各執行法院、行政執行署)有權撤銷命令,故債務人欲主張任何權利,應遵循法律程序向原執行機關提出。

一、債務人可依債務實際情況與自身財務情形選擇以下三種處理方式:

  • 聲明異議或提出債務人異議之訴:債務人如認為執行程序有違法不當情事,可依法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若認為此筆債務不存在時(例如:已清償完畢),得依法提出異議之訴。
  • 與債權人協商:盤點自身財務狀況,與債權人聯繫並協商,尋求其他替代償還方案。
  • 說明困難情況:債務人被扣押的保險契約(或保險給付)是維持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生活所必需者(如醫藥費、生活費等),債務人得撰寫書狀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保險契約、繳交保費證明、診斷證明書、最近一年之財產所得清單等),向執行機關說明有強制執行法第122條之情狀,以證明該受執行之保險契約為生活所必需,請求減少或免為執行。

二、聲明異議狀範本可於司法院或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網站上查詢並下載使用。

陸、 保險契約行使介入權相關說明(申請變更要保人):

依民國114年6月20日施行之保險法第123條之2,符合下列資格之人,經取得該保險契約之要保人及被保人書面同意,可以代債務人清償解約金額度之債務後,變更為新要保人。

一、適用時點 :

  • 應自介入事由發生之日起3個月內,行使介入權。
  • 保險法於民國114年6月18日公布之修正條文,在民國114年6月20日施行前,如保險契約已遭扣押、要保人受破產宣告或經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裁定開始清算或更生程序(以下統稱介入事由),且保險事故尚未發生者,介入權申請人應於民國114年9月20日前申請並支付款項證明以書面送達本公司。

二、介入權人資格:

須符合下列任一條件,始得為介入權人:

  • 對被保險人有保險利益者。
  • 該要保人具名指定之受益人。
  •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配偶、父母或子女。

三、行使介入權應備文件:

  • 「介入權資格審核申請書」(表單下載)。
  • 保險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及要保人變更相關文件(請詳要保人變更作業)。
  • 介入權人之身分證明或關係證明文件(檢附之條件請另詳介入權資格審核申請書)。
  • 繳款證明(介入權人支付相當於該保險契約終止時預計可得之解約金款項後始需檢附)。

四、生效時點:

變更要保人的效力,自檢附繳款證明之書面通知送達本公司之日起生效。

五、其它注意事項:

如應補正資料或應繳款未能於介入事由發生之日起3個月內完成者,則視為介入權行使不成功,本公司將通知執行機關及介入權人。    

柒、 哪裡可以提供我有關強制執行的免費法律諮詢服務?

一、各縣市政府提供的法律諮詢服務。

二、各地方法院訴訟輔導科。

三、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官方網站查詢:http://www.laf.org.tw

諮詢電話:412-8518(手機撥打請加02)。

四、行政執行案件(執行機關為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請洽詢執行機關。    

捌、 溫馨提醒:

一、如有疑義,歡迎使用本公司客服專線0800-099-850諮詢。

二、保險契約實際執行範圍,悉依執行命令公文所記載內容為準。

三、如對執行案件有不明瞭之處,亦可洽詢執行命令公文右上角所記載之承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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