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人透過海外金融帳戶逃漏之稅額,估計每年高達700億美金。也正因如此,美國國稅局(Internal Revenue Service, IRS)希望透過非美國金融機構提供美國人之帳戶資訊,使IRS得以完全掌握美國納稅人之海外收入,來達到追討欠稅的目的,故於2010年3月18日國會通過美國海外帳戶稅收遵循法案(Foreign Account Tax Compliance Act)。
不遵循之外國金融機構,自2014年7月1日起源自美國的股利或利息等特定美國來源所得(FDAP)將面臨高達30%的扣繳稅款。
多國政府為配合遵循及減輕其國內金融業之衝擊及遵循作業成本,已有包括加拿大、英國、義大利、法國、德國、日本、瑞士等國在內的30多國以及多個免稅天堂國家如英屬蓋曼群島、英屬維京群島、模里西斯、百慕達等已與美國簽訂跨政府協議 (Intergovernmental Agreement, IGA) 。
目前跨政府協議有兩種模式,分為「第一模式」(Model1)及「第二模式」(Model2)兩種。「第一模式」下,金融機構係將FATCA申報資料呈交給政府,由政府與美國進行自動資訊交換;「第二模式」下,由金融機構自行與美國國稅局簽約,自行向美國申報FATCA所須資料,惟美國IRS可向當地國之政府要求更詳細的帳戶資訊。目前我國金管會正與美國協商、朝簽署「第二模式」之跨政府協議的方向努力。
台灣人壽會將本公司所有不合作帳戶之數量與金額彙總申報予美國國稅局IRS,並不會申報不合作帳戶之個別資訊。然未來不合作帳戶可能遭受FATCA 30%之扣繳稅款,詳細說明請參考 【FATCA身分權益告知書】
W-8BEN 中英對照 (非填寫版僅供中英對照參考)
W-8BEN-E 中英對照 (非填寫版僅供中英對照參考)
1. 非實質營運之非金融機構
2. 非美國之非營利組織
3. 非美國中央銀行或各級政府及其不從事對外營業行為之附屬單位
W-9 中英對照 (非填寫版僅供中英對照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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