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保險個人職業分類調整說明

因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之金管保財字第11104485611號函修正「臺灣地區傷害保險個人職業分類表」,本公司自民國112年6月1日(含)起修正「傷害保險個人職業分類表」(詳附件一)及「危險職業投保金額限額表」(詳附件二)。自實施日起,以下情境將按修正後之「傷害保險個人職業分類表」辦理:

1.     新銷售保單。

2.     有效契約變更。

3.     僅職業代碼異動但職業內容與職業等級不變之有效契約,將逕予更新其職業代碼。


附件一:傷害保險個人職業分類表

附件二:危險職業投保金額限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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