懷孕33週(含)以上之婦女投保者,請一律提供產檢報告正本。
【如提供影本者須包含孕婦手冊封面、過去孕產史、健康履歷表、歷次產檢紀錄及例行檢複查紀錄,招攬人員必須在影本上簽署姓名及『與正本無誤』做為確認】
零歲投保者,若係「未能正常健康離院者」、「懷孕不足38週出生者」、「出生體重不足2,500公克者」,將暫不予承保而予以延期至滿週歲。
一、先確認身分是否符合以下資格:
二、申請時請檢附證明文件:
三、留意承保限制:
壽險(須累計重大疾病險):依財務及工作情況認定,最高以2,000萬元為限。
(若非應聘來台者由核保人員依情況決定)。不可。
因契約撤銷權之行使期間定義為「要保人收到契約保險單之翌日起十日內」,為免爭議,保單簽收需請要保人親自簽名以確認要保人收訖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