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賠申請

申請流程
1
申辦資格

凡投保台灣人壽日額型醫療險、癌症險(非首次申請),且契約生效逾二年並經由專線確認符合資格之保戶

2
申辦流程
  • 請撥打台灣人壽服務專線確認是否符合資格,如符合將由台灣人壽指派服務人員前往說明並協助簽署相關申請書及同意書,即可以理賠給付金額扣抵住院醫療費用
  • 申辦保險金扣抵醫療費用後,當保戶出院繳費時,若扣抵金額小於住院醫療費用時,僅需繳交醫療費用差額予醫院;若扣抵金額大於住院醫療費用時,則本公司將依保戶指定之給付方式(匯款或支票)給付差額
3
申辦受理時間
  • 保戶於住院前或最遲於出院前三個工作天來電確認是否符合資格(審核流程需三個工作天)
  • 服務人員約訪時間為上班日之08:50~17:30;請於出院前一日完成同意書簽署
4
專案合作醫療院所

區域

專案合作醫療院所

台壽理賠服務單位

北部

 醫療財團法人辜公亮基金會和信治癌中心醫院

理賠部

行天宮醫療志業醫療財團法人恩主公醫院

台北理賠組

桃竹苗區

財團法人台灣省

私立桃園仁愛之家附測新竹新生醫院

新竹理賠組

中國醫藥大學新竹附設醫院

中部

澄清綜合醫院

台中理賠組

澄清綜合醫院中港分院

童綜合醫療社團法人童綜合醫院

秀傳醫療社團法人秀傳紀念醫院

秀傳醫療財團法人彰濱秀傳醫院分院

光田醫療社團法人光田綜合醫院

彰化基督教醫療財團法人彰化基督教醫院

台南

永達醫療財團法人永達醫院

台南理賠組

高雄

邱外科醫院

高雄理賠組

愛仁醫療社團法人愛仁醫院

東部

東基醫療財團法人台東基督教醫院

東部理賠組

理賠應注意事項
  • 受益人為七歲以下之無行為能力人或禁治產人 / 受監護宣告人,理賠給付申請書由法定代理人代為簽章;受益人為七歲以上十八歲以下之限制行為能力人 / 受輔助宣告人,則須受益人及法定代理人簽章。  
  • 受益人若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應檢附已為禁治產或監護宣告之法院裁定並由法定代理人代理申請之。 
  • 申請二年以內之死亡件、非意外引起之失能件、慢性病﹝如:高血壓、糖尿病、肝硬化、子宮肌瘤、惡性腫瘤…﹞等理賠件時,請檢附健保局「請求提供資料申請書」(簽名並蓋章)及身份證明文件。   
  • 部份醫療院所就調閱就診記錄另有專用表格,因理賠作業需要時,本公司將另行通知,請儘速補齊以維護理賠權益。
  • 受益人身分證明,例如戶籍謄本;如受益人為外國人,可以護照或其他文件証明。  
  • 保險事故發生於台澎金馬以外之海外地區者,中國大陸之事故證明文書應取得海基會之認證;其他海外地區之事故證明文書則應由我國台灣駐外機構認證。  
  • 各式醫療診斷證明書及收據應以提出正本為原則,倘為影本須經原發證院所或機構加蓋印信註明與正本相符。  
  • 因「骨折」申請理賠者,除檢附診斷證明書外,並請檢附X光片以確認骨折之具體程度及其部位。  
  • 申領各項失能或喪失工作能力豁免保費之保險金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其一切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 所稱「足以診斷病情之各項檢查報告」指核子醫學檢查報告、病理組織檢查報告、血液生化檢查報告、電腦斷層檢查報告、內視鏡檢查報告或本公司要求之其他檢查報告。  
  • 附加於主契約之各類附約,非主契約要保人終止契約時,所附加附約之效力,請詳各該主、附約保單條款及本公司「附約延續批註條款」之約定。  
  • 若有資料造假、誇大保險事故理賠金額、預謀或故意製造或捏造保險事故、陳述或提供不實資訊等相當於保險詐欺之情事發生,將可能危害到保單持有人權益。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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