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益人指定為法定繼承人或未指定受益人,或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死亡,應另檢具本公司「法定繼承人聲明暨同意書」及「戶籍謄本」以利辦理
※各項保單理賠申請所需文件略有不同,申請理賠時,請您再次檢視您的保單內容,確認您的理賠申請權益。
※若您對於理賠項目有疑問時,請洽詢您的服務人員或保戶服務專線0800-099850,我們將竭誠為您服務。
※配合保險法部份條文修正,自107年6月15日起,將原「殘廢」用詞改為「失能」。
申請二年以內之死亡件、非意外引起之失能件、慢性病﹝如:高血壓、糖尿病、肝硬化、子宮肌瘤、惡性腫瘤…﹞等理賠件時,請檢附健保局「請求提供資料申請書」(簽名並蓋章)及身份證明文件。
部份醫療院所就調閱就診記錄另有專用表格,因理賠作業需要時,本公司將另行通知,請儘速補齊以維護理賠權益。
受益人身分證明,例如戶籍謄本;如受益人為外國人,可以護照或其他文件証明。
保險事故發生於台澎金馬以外之海外地區者,中國大陸之事故證明文書應取得海基會之認證;其他海外地區之事故證明文書則應由我國台灣駐外機構認證。
各式醫療診斷證明書及收據應以提出正本為原則,倘為影本須經原發證院所或機構加蓋印信註明與正本相符。
因「骨折」申請理賠者,除檢附診斷證明書外,並請檢附X光片以確認骨折之具體程度及其部位。
申領各項失能或喪失工作能力豁免保費之保險金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其一切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所稱「足以診斷病情之各項檢查報告」指核子醫學檢查報告、病理組織檢查報告、血液生化檢查報告、電腦斷層檢查報告、內視鏡檢查報告或本公司要求之其他檢查報告。
附加於主契約之各類附約,非主契約要保人終止契約時,所附加附約之效力,請詳各該主、附約保單條款及本公司「附約延續批註條款」之約定。
若有資料造假、誇大保險事故理賠金額、預謀或故意製造或捏造保險事故、陳述或提供不實資訊等相當於保險詐欺之情事發生,將可能危害到保單持有人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