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賠應備文件

身故保險金
申請文件

文件名稱

取得方式

保險金申請書及應檢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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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或相驗屍體證明書

自行備妥

被保險人除戶戶籍謄本

自行備妥

受益人之身分證明文件或戶口名簿影本

自行備妥

FATCA暨 CRS 身分聲明書(個人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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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項

    受益人指定為法定繼承人或未指定受益人,或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死亡,應另檢具本公司「法定繼承人聲明暨同意書」及「戶籍謄本」以利辦理  

    ※各項保單理賠申請所需文件略有不同,申請理賠時,請您再次檢視您的保單內容,確認您的理賠申請權益。

    ※若您對於理賠項目有疑問時,請洽詢您的服務人員或保戶服務專線0800-099850,我們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醒您
  • 應檢具文件之詳細內容,悉以保單條款約定為準,本公司將依所投保險種進行審核。特殊案件或未列者,若因審核必要所需其他資料,由承辦人員另行通知補全。
  • 失能保險金、重大疾病保險金及傷害醫療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另行指定或變更。 
  • 受益人為未成年人時,應另附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併請法定代理人於申請書蓋章。 
  • 各項保險金申請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配合保險法部份條文修正,自107年6月15日起,將原「殘廢」用詞改為「失能」。  

失能保險金
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重大疾(傷)病保險金
住院醫療保險金_實支實付型(NE0、H15)
住院醫療保險金_日額型(H22、NE0)
意外醫療保險金_實支實付型(H11)
意外醫療保險金_骨折未住院保險金
癌症醫療保險金_初次罹患癌症保險金
癌症醫療保險金_癌症住院、門診醫療保險金
理賠應注意事項
  • 受益人為七歲以下之無行為能力人或禁治產人 / 受監護宣告人,理賠給付申請書由法定代理人代為簽章;受益人為七歲以上十八歲以下之限制行為能力人 / 受輔助宣告人,則須受益人及法定代理人簽章。
  • 受益人若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應檢附已為禁治產或監護宣告之法院裁定並由法定代理人代理申請之。
  • 申請二年以內之死亡件、非意外引起之失能件、慢性病﹝如:高血壓、糖尿病、肝硬化、子宮肌瘤、惡性腫瘤…﹞等理賠件時,請檢附健保局「請求提供資料申請書」(簽名並蓋章)及身份證明文件。

  • 部份醫療院所就調閱就診記錄另有專用表格,因理賠作業需要時,本公司將另行通知,請儘速補齊以維護理賠權益。

  • 受益人身分證明,例如戶籍謄本;如受益人為外國人,可以護照或其他文件証明。

  • 保險事故發生於台澎金馬以外之海外地區者,中國大陸之事故證明文書應取得海基會之認證;其他海外地區之事故證明文書則應由我國台灣駐外機構認證。

  • 各式醫療診斷證明書及收據應以提出正本為原則,倘為影本須經原發證院所或機構加蓋印信註明與正本相符。

  • 因「骨折」申請理賠者,除檢附診斷證明書外,並請檢附X光片以確認骨折之具體程度及其部位。

  • 申領各項失能或喪失工作能力豁免保費之保險金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其一切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 所稱「足以診斷病情之各項檢查報告」指核子醫學檢查報告、病理組織檢查報告、血液生化檢查報告、電腦斷層檢查報告、內視鏡檢查報告或本公司要求之其他檢查報告。

  • 附加於主契約之各類附約,非主契約要保人終止契約時,所附加附約之效力,請詳各該主、附約保單條款及本公司「附約延續批註條款」之約定。

  • 若有資料造假、誇大保險事故理賠金額、預謀或故意製造或捏造保險事故、陳述或提供不實資訊等相當於保險詐欺之情事發生,將可能危害到保單持有人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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