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之金管保財字第11104485611號函修正「臺灣地區傷害保險個人職業分類表」,本公司自民國112年6月1日(含)起修正「傷害保險個人職業分類表」(詳附件一)及「危險職業投保金額限額表」(詳附件二)。自實施日起,以下情境將按修正後之「傷害保險個人職業分類表」辦理:
1. 新銷售保單。
2. 有效契約變更。
3. 僅職業代碼異動但職業內容與職業等級不變之有效契約,將逕予更新其職業代碼。
附件一:傷害保險個人職業分類表。
附件二:危險職業投保金額限額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