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RS專區

CRS法案緣起及摘要

為有效防杜納稅義務人利用金融資訊保密特性將所得或財產隱匿於外國金融機構規避稅負,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界定國際新資訊透明標準為「稅務用途資訊(含金融帳戶資訊)自動交換」,參考美國「外國帳戶稅收遵從法(FATCA)」,於103 年發布「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準則(Common Standard on Reporting and Due Diligence for Financial Account Information)」(下稱CRS),作為各國執行金融帳戶資訊交換及國際間同儕檢視之標準。

CRS 運作模式為申報金融機構依國內CRS 法令,對其管理之金融帳戶進行盡職審查,於審查後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應申報國居住者之相關金融帳戶資訊,再由租稅協定主管機關依據多邊公約、雙邊租稅協定或稅務資訊交換協定(TIEA),每年定期將該等帳戶資訊自動交換予締約他方主管機關。國際間已有100 多個國家或地區承諾實施CRS。

OECD 及歐盟等國際組織以一國是否採行國際新標準建置自動資訊交換機制,判斷其資訊透明程度,定期公布不合作租稅管轄區名單。對資訊不透明租稅管轄區,國際間常見採取防禦性手段,包括對這些轄區居住者取得所得適用較高扣繳率、要求負擔較重之課稅文據義務與舉證責任、對於自這些轄區取得投資之收益否准適用參與免稅及逕予認定為受控外國公司等租稅措施。

我國屬海島型經濟,積極推動國際貿易及跨境投資,為營造優良投資環境,善盡國際義務,避免列入不合作名單,遭國際制裁影響國家形象及經貿投資,因應資訊透明國際趨勢,落實CRS制度,確保臺商海外投資競爭力,吸引海外資金投資,提升我國整體經濟發展。

為完備按國際新資訊透明標準互惠進行稅務用途資訊(含金融帳戶資訊)交換法律依據,106年6月14日增訂公布稅捐稽徵法第5條之1、第46條之1,為利後續CRS實務執行,財政部依據稅捐稽徵法第5條之1第6項授權規定訂定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下稱CRS作業辦法),自發布日106年11月16日施行。

為遵循CRS作業辦法,自108年1月1日(含)起開始,申報金融機構應對新開立金融帳戶的帳戶持有人蒐集和審查相關資訊以辨識其稅務居住者身分,故本公司將依法開始施行保戶稅務居住者身分辨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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