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人壽保戶適用。
台灣本島救援服務車輛可到達之處(如因天災致服務有實質困難而無法前往者除外)。
自104年6月1日起提供服務。
凡台灣人壽保戶透由道路救援服務專線02-8195-8051(24小時服務),始可享有當次道路救援服務價格優惠。
車輛以3.5噸以下,車身長度5200mm.寬度2000mm內之自用小客車(保姆車.露營車.競技車-包含競技用途之一般車輛.工程車.改裝車.農業車恕不接受登錄及免費服務; 改裝車(意指:前後保險桿加裝大包圍,前保險桿下方加裝下巴,車側加裝大包圍,降低避震器,改扁平胎,底盤低於30公分等)。
1. 服務對象為台灣人壽有效保單之保戶。
2. 救援服務時,以空車為限,車主應先行卸載車上貨物,如需協助卸載,費用另計。
3. 現場服務以認車(行照)、認人(駕照)為原則,現場如無法出示相關證明,將不予服務。
4. 服務時保戶本人需在現場,並於服務完畢後簽名確認。
5. 服務過程中,若不慎導致服務項目加重損壞時,請於服務七日內向道路救援服務中心提出申訴。
6. 未經道路救援服務專線請求服務之會員,不列入服務保證範圍,無法享有優惠服務及事後辦理退費要求。
7. 各項服務如因天災人禍或其他不可抗力事由,以致提供服務有實質困難者而無法前往服務時,不列入服務範圍內。
8. 除基本免費服務項目外,其餘加收費用部份須於事先徵得保戶同意始可服務,並於各項服務完成後,依收費表所列之收費標準向保戶收費。
9. 各項過路/通行費、停車費、門票等費用由保戶自付費用。
10.各項服務若有違反法律行為,如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酒醉駕車、吸食毒品、迷幻藥等駕車等不良情形或無車輛大牌者,將不予提供服務。
11.高速公路注意事項:
(1)車輛於高速公路上發生故障或事故時,如因事故、強排區段或不可抗力因素,先委由其他合法拖吊公司拖救車者,道路救援中心得於線上說明後取消派車。
(2)合法拖吊公司拖救車:指拖救車之擋風玻璃貼有高速公路梅花標誌拖吊服務證者。
(3)高公局規定金額:10公里內收費1500元,超過10公里,每公里加收50元。
12.如有不當使用,台灣人壽保留限制保戶使用本服務之權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