團體保險是企業保障員工生活,增進員工福利,改善勞資關係,促進工作效率最好工具之一。近年來,由於企業對員工的關注,以及政府加強社會福利政策,在稅法上給予投保團體保險之企業種種優惠,團體保險在我國的歷史雖短,但已漸為一般公司行號、工廠等企業團體所利用。
團體保險依其功能可區分為團體壽險、團體傷害保險及團體健康保險三大類。團體壽險可為企業保障員工發生死亡時,撫恤員工遺族。 團體傷害保險著重在員工意外傷害發生死亡、失能方面的保障。團體健康保險則包含員工傷害及疾病方面的各項給付,如死亡、失能、住院醫療、門診治療等項。
團體保險對企業主和員工各有優惠,對企業主而言可以提升企業主形象、分散企業經營風險、吸引留住優秀員工、改善勞資雙方關係、保費低、保障高以及合法節稅。對於員工而言團體保險可以彌補勞健保險之不足、提供完善醫療照顧以及便利易購的保障。
1.增加員工的穩定性,減少流動率。
2.保障員工及眷屬生活,增加公司福利。
3.團體保險每人每月2仟元保費,可列為營業費用節省營所稅,無需視為被保險員工之薪資所得。
4.彌補勞工保險保障之不足,給員工最完整的保障。
5.可當作另類加薪的方式。
6.可分散企業的經營風險、分擔雇主的責任。
7.塑造公司良好之企業形象。
1.使員工及眷屬生活更有保障。
2.同樣的保障利益,保費較一般個人壽險更加低廉。
3.保險金或醫療補償金免繳所得稅或遺產稅。
4.彌補全民健保之不足。
1.勞基法第七章第59-63條—什麼是職業災害:
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失能、傷害或疾病時,雇主依法應依予補償。 →雇主負擔部分= 職業災害補償金額–勞保職業災害給付–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金額
2.職業災害的範圍---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
•被保險人上、下班,於適當時間,從日常居、住處所往返就業場所之應經途 中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
•被保險人因公差由日常居、住處所或就業場所出發,至公畢返回日常居、住處所或就業場所期間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
•被保險人參加雇主舉辦之康樂活動或其他活動,因雇主管理或提供設施之瑕疵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
3.職業災害的經濟損失--死亡、失能、薪資補償、失能
•死亡補償:45個月平均工資
死亡補償 = 喪葬費 + 遺屬之死亡補償
註:平均工資:勞基法第二條第四款規定,事由發生之當日前六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該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
•失能補償:依勞保失能等級給付標準,給付1.5~60個月平均工資失能補償 = 平均工資 × 勞保失能給付日數
•工資補償:公傷醫療、休養期間,24個月原領工資勞工在醫療中而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
•工資終結補償:40個月平均工資屆滿二年,經指定醫院審定喪失原有工作能力,且不合失能給付標準者,雇主應繼續給予工資補償或一次給付四十個月平均工資。
4.勞保的職災保障內容(勞工保險條例36條)
•身故保險金:平均工資45個月。
•失能保險金:符合勞基法之失能等級,依規定給付1.5~60個月失能給付。
•職業傷害補償費及職業病補償費,均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七 十發給,每半個月給付一次;如經過一年尚未痊癒者,其職業傷害或職業病補償費減為平均月投保薪資之半數,但以一年為限。
5.我們能提供的保障-職業災害險內容
•身故保險金 :「平均月投保薪資」與「勞工保險月投保薪資」差額的45倍,一次給付。
•失能保險金:失能給付依照勞保條例分類,給付差額1.5-60個月
•傷病保險金:
第1年:差額*100%+勞保月投保薪資*30%
第2年:差額*100%+勞保月投保薪資*50%
•喪失原有工作能力保險金:平均月投保薪資*40倍,一次給付。
6.投保職災需要準備的資料
•公司每位員工的:「勞保投保薪資」及「實際薪資明細」
•公司的職業災害編號
•成本估算:月繳保費 = 勞保月投保總薪資 × X + 超過薪資 × 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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