壽險、醫療險、意外傷害險、旅平險
旅遊不便險、住宅火險
父母、祖父母、子女
兄弟姊妹
就學子女與父母合併申報
子女成家後獨立申報
對價關係:公益社團入會費、點光明燈、安太歲 贈與行為:捐贈具配偶或二等親以內親屬關係運動員
【適用對象】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 【金額上限】以當年購屋貸款利息支出減除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的餘額計算,上限為30萬元 【其他限制】原屋融資、二胎房貸、修繕貸款不可列舉扣除
【適用對象】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 【金額上限】上限12萬元
檢附單據及照片向稅捐機關提出申請
災害發生後30天內
已領保險理賠或救濟金的部分不可扣除
【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金融機構存款利息每戶上限27萬元
【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有薪資所得者每人上限20萬元
【財產交易損失特別扣除額】上限為當年度申報的財產交易所得
每人19.2萬元×申報人數戶
| 免稅額 | 70歲以上 13.2萬元 | |
| 70歲以下 8.8萬元 | ||
| 一般扣除額 | 標準/列舉 | |
| 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 | 12萬元 | |
| 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 | 2.5萬元 | |
| 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 | 20萬元 | |
| 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 | 27萬元 | |
| 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 | 12萬元 | 
若 A > B,則A – B (基本生活費差額)可自所得總額中扣除。
資料來源:資料來源:財政部-110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為19.2萬元。